来源:深圳梦(微信号ID:SZeverything)综合
深圳梦讯 2021年7月19日,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一案裁定生效,这也是全国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据了解,此前,梁先生每月要偿还利息、罚息近7000元,深圳中院受理此案件后,该利息罚息已经停止计算,个人破产制度给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上“重生”的机会。
深圳圆满审结全国“个人破产”首案,亦标志着深圳在探索个人破产领域迈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
这意味着深圳第一次从法律法规层面重新定义“失败”,也意味着中国最宽容的城市诞生!
这与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破产法出台有着相似之处。1800年以前,无法偿还债务的人都被认为是没有道德的人。此后,失败得到了重新定义,它不再是不道德行为或是犯罪,根据1800年的法案定义,失败只是承担风险的一种正常后果。很多案例表明:人必须承认,在今天复杂的工作组织中失败是无法完全避免的。那些发现错误、改正错误、从错误中学习经验的人,反而比其他人会先成功;那些一味指责的人则不然。
"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破产法的本质性两难从来都在于是死亡还是重生。无法正视失败的组织,事实上有重复之前失败的倾向,而无法从失败中学习经验。
作为中国首部“宽容失败”的立法,对走进新时代的中国意义重大。深圳是创新创业的沃土,向来有“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深圳将进一步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让创业者无后顾之忧。“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将有机会走出“债务泥潭”,东山再起。
只有正视“失败”,才能获得“重生”!在深圳,未来“失败”不再可怕, “ 失败是 重生之母 ” !
全国“个人破产”首案诞生!
约75万元债务,法院这样判→
据央视经济信息联播:2021年7月19日,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一案裁定生效,这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3月1日施行以来,深圳中院审结的第一宗案件,也是全国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
今年35岁的梁先生,2018年与朋友共同创业,由于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新冠疫情影响,债务越背越多,今年3月10日,他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据了解,此前,梁先生每月要偿还利息、罚息近7000元,深圳中院受理此案件后,该利息罚息已经停止计算,个人破产制度给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上“重生”的机会。
法院审理查明,债务人梁先生创业经营期间,分别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进行借贷,
形成债务累计约75万元,目前债务人每月收入约2万元且具有较强的偿债意愿,因此,法院同意适用重整程序,未来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须用于偿还债务,同时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债务人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央视财经)
>> 深圳宣布挂牌!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终于落地!全文曝光
全国“个人破产”首案深圳诞生!
“心里踏实了,家人再也不用担惊受怕陷入债务泥潭。”7月19日中午,拿着深圳中院送达的个人破产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全国“个人破产”首案当事人梁某松下一口气:“今后将努力工作挣钱并节流,如期还债。”至此,深圳圆满审结全国“个人破产”首案,亦标志着深圳在探索个人破产领域迈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
记者了解到,梁某是一名80后产品结构工程师,拥有2项专利(1项外观设计和1项实用新型专利)。2018年6月,怀揣着创业梦想的梁某在家人和朋友的鼓励下,和前同事一起创业(后前同事离开,自己单独创业),开发销售具有创新专利的蓝牙耳机产品。“深圳创业环境好,适合有想法的人创业,我身边也有很多创业成功的案例。”梁某对记者回忆道。
然而事与愿违。2019年,当梁某带着开发好的产品参展,却没有获得客户资源,后重新改善、研发产品,却不幸遭遇疫情。期间,梁某通过向银行、网络贷款公司以借贷方式解决经营资金问题。梁某虽有技术,却不懂市场运营,加上借贷、垫资模式推高资本使用成本,导致资金枯竭,最终无法清偿借款,陷入债务困境。
“最糟糕的时候,一天接到几十通催债电话,精神压力巨大。”梁某告诉记者,创业失败后,为早日还债,他马上找了一份工作挣钱,老婆也把收入拿出来共同还债,但杯水车薪。他也曾试图找各家银行、网贷公司谈“和解”,但不知门路,且势单力薄。绝望之时,梁某从新闻中得知深圳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个人破产法,于是在3月10日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重整。
这里面还有个小插曲。梁某告诉记者,由于刚开始不懂个人破产有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申请时直接在“深破茧”小程序上选择了第一个选项“清算”,后来才知道选择“重整”更适合自己的诉求。
“本案当事人可以说是‘诚实而不幸’创业者的典型代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介绍,首先,梁某所借债务均用来创业;其次,其及配偶名下均无房产,一家5口人租房住,本人工作努力,在申报财产时非常配合,经核实没有隐瞒,同时还债意愿非常强。
“我们多次上门调查,一一核实夫妻二人银行流水、房屋租赁合同、2个小孩学杂费单据等等,确认梁某皆如实申报财产。”该案管理人负责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艳芝表示,“经过调查,我们最终确定梁某每月拿多少钱还债,以及留多少钱保障其一家老小5口人基本生活。”
最终,该案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债务总额约为75万元,梁某夫妻收入都纳入共同清偿,三年还清欠所有债权人的本金约50万元。期间,按照深圳最低生活标准,豁免部分财产保障梁某一家5口人(含2名在校学生)基本生活。经测算,该案10家债权人的债权受偿率平均为88.73%,本金100%清偿。对此方案,超九成以上债权人投出赞成票。
该案债权人之一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法律合规部经理陈瑞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过该行调查,申请人申报材料完备,且客观真实,本人偿债意愿积极,且能100%偿还本金,符合“诚实而不幸”这一立法特征。她还表示,“过去只能通过依法手段催收以保证诉讼时效,浪费银行大量资源,且效率低下,该案为银行在不良清债方面提供了新途径。不过,也给我们提了个醒,个破法实施后,债务人的责任从过去的‘无限责任’变为‘有限责任’,这对银行信贷风控提出了更高要求。”
“首案较好地兼顾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不仅及时高效地清理债务,有利于深圳金融机制良好运行,同时保护了创新创业者,让‘最后一根稻草’压不下来。”曹启选表示。
(来源:深圳特区报 记者:张燕)
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深圳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典型例证。今天,这一改革举措又有新的进展和成效。
“心里踏实了,家人再也不用担惊受怕陷入债务泥潭。”7月19日中午,拿着深圳中院送达的个人破产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全国“个人破产”首案当事人梁某松下一口气:“今后将努力工作挣钱并节流,如期还债。”至此,
深圳圆满审结全国“个人破产”首案,亦标志着深圳在探索个人破产领域迈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
梁某是一名80后产品结构工程师,拥有2项专利(1项外观设计和1项实用新型专利)。2018年6月,怀揣着创业梦想的梁某在家人和朋友的鼓励下,和前同事一起创业(后前同事离开,自己单独创业),开发销售具有创新专利的蓝牙耳机产品。“深圳创业环境好,适合有想法的人创业,我身边也有很多创业成功的案例。”梁某对小政回忆道。
然而事与愿违。2019年,当梁某带着开发好的产品参展,却没有获得客户资源,后重新改善、研发产品,却不幸遭遇疫情。期间,梁某通过向银行、网络贷款公司以借贷方式解决经营资金问题。梁某虽有技术,却不懂市场运营,加上借贷、垫资模式推高资本使用成本,导致资金枯竭,最终无法清偿借款,陷入债务困境。
“最糟糕的时候,一天接到几十通催债电话,精神压力巨大。”梁某告诉记者,创业失败后,为早日还债,他马上找了一份工作挣钱,老婆也把收入拿出来共同还债,但杯水车薪。他也曾试图找各家银行、网贷公司谈“和解”,但不知门路,且势单力薄。绝望之时,梁某从新闻中得知深圳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个人破产法,于是在3月10日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重整。
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地区,深圳对市场机制法治化有着更为急迫的需求。
1993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为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企业破产法积累了经验。
事实上,在企业破产法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个人破产就曾引发广泛讨论,但是最终个人破产则被回避。
破产制度是最重要的市场经济制度之一。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中,有一项是“办理破产”。
个人破产制度缺失,使得破产法无法真正解决债权问题,甚至陷入“救得了企业却救不了老板”的窘境。市场经济环境下,有得利者就必然有失利者,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应该给予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
个人破产制度将降低个人在创新创业中的失败成本,让他们不必担心创业失败后难以翻身,“轻装上阵”将让更多人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
深圳毗邻香港,是首批经济特区城市之一,经济实力雄厚。频繁的经贸往来活动,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为深圳率先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提供了必要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半部破产法”不能满足深圳发展的需求,必须进行改革。
作为改革的先行者,个人破产立法,深圳已经酝酿多年。
早在
2019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在破产制度探索和审判机制改革上走在全国前列。
2020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法规。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支持在深圳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出台,以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直接加速了深圳通过特区立法推进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进程。
今年3月初,深圳在个人破产制度建设方面的一系列举措,都被认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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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批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生效施行,在深圳的个人破产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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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首个破产行政管理结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正式挂牌,海量的个人破产行政工作将有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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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牵头的个人破产业务办理系统“深·破茧”正式上线,破产的法律业务效率和透明度将大大提升。
在推进破产制度完善上,深圳的立法、行政、司法领域都有重量级举措,标志着一个具有先行示范性质的个人破产工作体系在深圳全面落地。
破产,是一个听起来不太舒服,但却是现代经济社会全周期运行中的必要一环。世界银行从来都是将“办理破产”情况作为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的一级考核指标。从这个角度,深圳领衔了国家层面个人破产制度的先行先试,也是在尝试解决我国司法系统积压的大量“执行不能”的个人案件。
创新创业者是市场经济的“发动机”,最大限度释放创新创业者的活力是增强经济内生动力的重要一环,个人破产制度正是通过为他们的创新创业提供风险控制与“后盾”支撑,达到激发市场经济竞争活力的目的。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与国际市场经济规则接轨的需要,也是深圳激发商事主体竞争力和创造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
全国“个人破产”首案当事人梁某的经历,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做出最好的佐证。
被裁定破产前,梁某每月还款利息、罚息近7000元,被裁定破产后则被免除了利息和滞纳金。
被裁定破产前,梁某的生活是“一天接到几十通催债电话,精神压力巨大。”被裁定破产后,梁某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也有了可行的破产重整计划。不但还债可期,在获得了精神解脱之后,也有了未来“东山再起”的可能性。
为何深圳市民梁先生的个人破产申请成为全国“个人破产”第一案?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受到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保护?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帮助‘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诚实而不幸”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诚实而不幸”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债务人申报财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调查核实、债权人会议审议、按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清偿,或者通过免责期考察,经过社会监督,法院才会裁定许可免责,认定其为“诚实且不幸”的人。
“首案办理中,我们多次上门调查,一一核实夫妻二人银行流水、房屋租赁合同、2个小孩学杂费单据等等,确认梁先生皆如实申报财产。”该案管理人负责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艳芝表示。
根据裁定书,如果梁某严格执行三年重整计划,将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约20万元。这是否为欠钱不还的“老赖”提供了逃避债务的空间?个人破产制度是如何运行的?对此,深圳已经探索了一系列立体化的制度安排。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
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以梁某案件为例,由于未来有可预期的收入,法院并非“一刀切”宣告破产、免除其债务,而是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让债权人也能最大程度的接受。
当没有收入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时,也并非简单地免去债务。
条例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因故意损害他人导致的损害责任等,债务人所欠的税款、罚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此外,从破产裁定生效之日起,债务人要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
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多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部分公司高管、按月如实申报收入支出等,顺利通过免责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债务。
在此基础上,有法律专家建议,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法院和政府之间要加强协作,推动信息共享,还要细化案件受理标准,完善个人信用及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入刑”,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
美国第一破产法为什么会诞生?近期深圳梦在2021年6-7月深圳书单指南荐的《生活中的金融学:哈佛金融通识课》透露:
1789年,乔治·华盛顿开始着手组建能帮助这个新的还不稳定的国家站稳脚跟的内阁。他知道当时国家面临严重的财政困难,所以他成立了财政部。因为当时国家糟糕的财政困境,这第一届财政部长的人选显然是非常重要的。幸运的是,华盛顿心里已经有了个绝佳人选,这就是深受他信任的拥有传奇一生和无可挑剔的金融信誉的密友:罗伯特·莫里斯。
但这样一位曾经是那个年轻国度最富有的人,差点就成了第一任财政部长的人,死时竟因破产而,身无分文,在历史书里成了一个不起眼的注脚,什么才叫作一着走错……
但莫里斯确实有一份被低估的遗产,而且流传至今。用19世纪费城名人约书亚·弗朗西斯·费雪的话来说,罗伯特·莫里斯的破产“像一场小地震,所有人都战战兢兢地担心着自家的屋顶是不是也要塌了”。乔治·华盛顿甚至冒着感染黄热病的风险,去监狱与莫里斯一同用餐。莫里斯的轰然倒塌震动全国。莫里斯跌落的起点太高,因而冲击巨大,他留下的最大“遗产”,就是引发了这个年轻的国家对失误和财务困境的整体反思。这次反思带来了“破产”的概念,后来证明,这个概念对理解所有失误都是很好的向导。正如美国航空公司的案例中证明的破产的复杂性,阐明了矛盾的承诺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角色。
年轻的美国苦想十年而拟定的国家第一部破产法,于1800年提出并迅速被通过。法学学者布鲁斯·曼恩解释说,这完全是对莫里斯入狱的直接回应。“莫里斯会沦落至此,对许多人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当议会终于在12月提出这个法案时,就是在两条街外正在监狱里踱步的那位伟人的巨大身影下完成的。议会辩论第一次具有了实质性意义。”
1800年以前,无法偿还债务的人都被认为是没有道德的人。所以,债务人的最终命运就是入狱。事实上,纵观历史,对债务人的惩罚有没收财产、入狱、肉刑甚至死刑。清教徒信奉的是,没有比负债更可怕的命运,无论如何,债务都必须偿还。莫里斯沦落至深,完全改变了对破产的处理方式,曼恩指出,“这是法律中有关失败的一个里程碑”。
失败得到了重新定义,它不再是不道德行为或是犯罪,根据1800年的法案定义,失败只是承担风险的一种正常后果。如果失败只是承担风险的后果,那么法律就需要改革,不该再以债权人为中心。以此为罪惩罚债务人既没有实际作用,也不人性。确实,新国家急需敢于冒险的人,而对冒险者的严苛惩罚导致18世纪90年代末期美国经济发展滞缓。如果这个年轻的国家想繁荣,失败就需要被重新定义,而与失败相伴的耻辱柱也应一并减少。
随着债务人在破产上有了主动权,债务的“解除”也可以在债权人的同意下主动完成,这样商业代理人就能清零过去,重新开始。确实,1801年,在被免除了超过300万美元的债务后,莫里斯出狱了,因为法庭和他的债权人意识到,他确实无法偿还这些债务,莫里斯这才得以自由地和妻子在朋友的一小笔资助下度过晚年。
法律在对待失败态度上的转变在人们心中引起了更深的共鸣。当我们自己或他人遇到失败,不该再被理解为或被看作是道德缺失。承担风险就无法完全避免失败的可能性,而失败应该被理解为不好的结果和值得学习的经验。将承担风险得到的不好结果当作道德缺失,会限制我们冒险的意愿,我们也就失去了从失败中学习经验的机会。 我们为失败惩罚自己,就和给债务人戴上枷锁、投入监牢没有区别。
无法正视失败的组织,事实上有重复之前失败的倾向,而无法从失败中学习经验。 《生活中的金融学:哈佛金融通识课》作者哈佛商学院教授米希尔·A·德赛在书中称:他的同事艾米·埃蒙森,从美国航天局“挑战者”号“太空梭事件”到医院的医疗事故等案例中,研究过对待失败的态度。她得出的结论是,人
必须承认,在今天复杂的工作组织中失败是无法完全避免的。那些发现错误、改正错误、从错误中学习经验的人,反而比其他人会先成功;那些一味指责的人则不然。
希尔·A·德赛教授称:
失败的定义与道德缺失的分离,能得出一个非常自然直接的推论,那就是要将破产理解为重生的机会,而不是死亡的信号。允许解除债务只是破产法将重心从宣布死亡转移至允许重生的例证之一。要将破产导向重生,最重要的改变就是宣布失败后紧接着要进行的步骤。从罗伯特·莫里斯到雷曼兄弟的破产事件证明,建立一个有序的重生流程有多么重要。也许死亡与重生这些词好像夸张了一些,但其实这些理念是渗透在破产法的法律文字与实践中的。如布鲁斯·曼恩所说,
“破产法的本质性两难从来都在于是死亡还是重生”。这也是收购陷入财政困境的企业的投资人即使被称为“秃鹫”,也不会退缩的原因。
“破产”一词来源于拉丁文,意指“其柜台被打破的商人”。柜台被打破的商人无法再继续做生意。破产制度源于罗马法上的财产委付程序制度(cessiobonorum)。罗马法上的财产委付,经历了欧洲中世纪商事习惯法的提炼,形成了商人破产习惯法。现代破产法起源于英格兰。最初,英格兰的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人(merchants),并在十六世纪获得发展。英格兰早期破产法仅允许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而不允许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那时,无力支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被投进监狱。
美国最早由国会颁布的破产法是1800年破产法。该法只适用于商人,却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愿申请破产的程序。由于众多的原因,这部法律无什么实用价值而在1803年被废除了。1841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第二部破产法,该法适用于所有的债务人,并且允许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确立了破产免责主义。但是该法仍未获得成功,在1843年又被废止了。1867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第三部破产法,该法之规定与第二部破产法并无太大的差异,只是特别引进了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制度(composition)。1867年破产法施行了十年,由于它的目的主要在于应付南北战争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所以在1878年被再次废止。
到1898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第四部破产法。该法共十四章,对破产程序的所有方面都予以了详细的规定,特别规定了公司的重整程序,扩大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该法所适用的破产程序和使用的术语,基本上来源于英国破产法,只在个别方面作了适合美国国情的变通。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坎特勒法(Chandler act)对1898年破产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正,在众多方面发展和完善了1898年破产法规定的制度,尤其是强化了法院监督破产程序的广泛的权力,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和兼顾债务人的利益。
1978年,美国国会对其破产制度进行了革新,颁布了破产改革法(Bankruptcy reform act),废除了1898年破产法和1938年坎特勒法,并以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的形式公布施行。该法典对美国1938年以来的破产法进行了全面和实质性的修正,特别是对美国的税法、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赋予联邦法院对破产案件的专属管辖,提高了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突出了破产受托人的作用,引进了破产无溯及主义,创立了撤销权制度;丰富了抵销、待履行的合同以及律师、破产受托人的赔偿等相关制度;强调了公司重整程序,并完善了破产免责和财产豁谷等保护债务人的制度;以及重申政府不得因破产而歧视债务人等。该法于1979年10月施行,又被称为1979年破产法典。
随着岁月的变迁,美国破产法在不断改进。现行的破产法更注重重组(reorganization)而非清算(liquidation)。商业企业破产是如此,个人破产也是如此。直至今天,美国国会仍在考虑如何进一步改造破产法典,以鼓励更多的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直接向破产法院递交重组计划方案而非清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