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木德》上多次出现这样一句话:“罪证不足莫先定罪。”有一个发生在美国阿拉斯加的故事对这句话进行了生动的诠释。
有一对年轻的夫妇,妻子因为难产死去了,不过孩子倒是活了下来。丈夫一个人既工作又照顾孩子,实在忙不过来,可是找不到合适的保姆照看孩子,于是他训练了一只狗,那只狗既听话又聪明,可以帮他照看孩子。
有一天,丈夫要外出,像往日一样让狗照看孩子。他去了离家很远的地方,所以当晚没有赶回家。第二天一大早他急忙往家里赶,狗听到主人的声音摇着尾巴出来迎接,可是他却发现狗满口是血,打开房门一看,屋里也到处是血,孩子居然不在床上……他全身的血一下子都涌到头上,心想一定是狗的兽性大发,把孩子吃掉了,盛怒之下,拿起刀来把狗杀死了。
就在他悲愤交加的时候,突然听到孩子的声音,只见孩子从床下爬了出来,丈夫感到很奇怪。他再仔细看了看狗的尸体,这才发现狗后腿上有一大块肉没有了,而屋门的后面还有一只狼的尸体。原来,是狗救了小主人,却被主人误杀了。
我们也常常如此对待我们的同类,遇事先不分青红皂白地大发雷霆,可是当我们了解了事情的真相时,才发现自己的行为并不适当。
人和人的基本权益都是平等的
犹太史上有一部着名的神学和法学着作,名为《密西拿》,是成文体法《托拉》之外的《口传法规》的标准部分。《口传法规》紧密结合《圣经》戒律,借助于个别案例,来考察人们的行为。这些案例都围绕着一个问题:
一个想在各方面部符合《托拉》精神和规定的人必须做什么和不准做什么。
以后,《密西拿》同《革马拉》(律法释义汇编)一起组成《塔木德》。
在这本蕴藏着犹太民族丰富的道德智慧的巨着中,有这样两则典型案例。
第一则案例是:
有一个人来找拉瓦拉比,请教他一个问题:“市长要我去谋杀一个人,我要是不去,市长就会派人来杀了我。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拉瓦拉比回答说:“宁可让他杀掉你,也不要犯谋杀罪。你为什么认为你的血就比他红呢?”
第二则案例是:
有两个人外出旅行,走进了荒无人烟的大沙漠。此时,两个人只有一个人有一点水。这点水如果两个人喝,则两个人都终将渴死在沙漠里;如果一个人喝,则此人就可以活着走出沙漠。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本·派图拉比教导说:“拥有水的人应喝以活命。”
按照犹太人的观点,拉比对这两个案例之所以得出这么样两个结论,是因为分别基于如下两条原则:人不应视自己的生命价值高于他人;一个人自己的生命价值决不低于他人。
因此,一个人没有权利把自己不愿意要的东西(死亡)强加于他人(谋杀他),但一个人也不应该把一般人都不要的东西(死亡)强加给自己(渴死)。而当人已双方都面临着人类所不要的东西而又必须由其中一方承受下来(哪怕纯属被动地)的时候,就让每个人自己拥有的客观条件来决定,而不作人为干预。